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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的建设历程 – 播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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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播音主持 正文

电视法制节目的建设历程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初期(1980年——1993年)

要说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最早源头,那可以追溯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大讨论过后,即1980年7月中央电视台创办的第一个带有评论性的栏目《观察与思考》。这个节目是最早设立主持人的节目,但是不固定,节目的形式也不固定,可以说,这个节目带有较强的探索成分。不过它的内容很广泛,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制及社会道德等各个方面,这当中涉及法制的部分,便是我国法制节目的最早形态。

《观察与思考》最早播出的涉及法制的节目之中,有着较大影响的是《冯大兴的下场》,该节目报道了冯大兴进入大学后对政治学习和思想修养不重视,最后走上了杀人犯罪的道路。节目通过对这一事件的分析和评论及设立了座谈会,告诉广大观众不重视思想修养和政治学习的危害性,并且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有许多大学都把这个事件作为新生入学后政治思想教育的教材。在这之后《观察与思考》又接着播出了一些有影响的法制节目,如《似梦非梦》、《白天鹅之死》等等。

但1983年后,受到当时社会舆论和人员调整的影响,《观察与思考》的播出断断续续,曾经还停办过一段儿。1988年7月,新闻部重组建评论组,将《观察与思考》和《社会瞭望》合并,改名为《观察思考》,在每周日黄金时间固定播出,它注重在反映、分析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新视点,逐步向焦点性节目转变。而在1993年,中央电视台成立评论部,决定停办《观察与思考》,创办《焦点访谈》。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虽然《观察与思考》是最早涉及法制内容的电视节目,但是由于它新闻节目的定位及数量有限,它还称不上是严格意义上的电视法制节目,而它出现的意义不在于舆论监督和普及法律知识,在于向人们传达这样一个信息。之所以把它定为电视法制节目的源头,是因为它最早在完整的节目中呈现法制内容。

我国电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法制栏目是上海台在1985年5月22日首次试播的《法律与道德》,它在试播了十期之后,在同年的11月份正式定名开播,每周三晚播出,次日重播,节目时长为20分钟。《法律与道德》在形式上不局限于一种格局,它包括了案例报道和人物专访等,主要是用生活中真实的例子进行法制教育,难以用实例反映的法律知识和常识,则是以小品的形式来表现,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意性。这个节目一直以良好的状态稳步发展,在1992年它被调整到了上海东方台,每周三8:20首播,时长也是20分钟,不同的是东方台对它进行了全面的改版。

在同年的12月,中央台最早的法制节目也开播了,即《规矩与方圆》,每周一期,时长20分钟。不过由于当时的状况受许多条件制约,且中央台在准备上也没做足,使得节目的影响不大,遂在1986年底,中央台决定停办。1988年初中央台恢复法制节目,改名为《社会瞭望》,同年7月,《社会瞭望》与《观察与思考》合并。到了1989年,中央台再次开办法制节目,定名为《社会经纬》。

另外据不完全统计,在1994年之前,我国开办法制节目的省市有50多家,如,湖南台的《社会生活》、南京台的《法制园地》、山东台的《道德与法制》、广东台的《公民与法制》、江苏台的《法与大众》、上海东方台的《东方110》等。

总的来说,从1980年至1993年这十几年的时间,我国电视事业发展迅猛,电视法制节目也从无到有,逐渐形成气候,加之我国普法教育的实施,我国全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已经初具规模了。

(二)电视法制节目的快速发展时期(1994年——2003年)

这个时期,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电视法制节目也日趋成熟。像中央电视台此时已经开播了更多的法制节目,有《今日说法》、《社会经纬》、《为您服务》中的《法律帮助热线》等。

在1995年8月,中央电视台进行了一项全国观众的问卷调查,也根据观众的需求,1996年5月《社会经纬》重新开播,不过恢复时还是以小版块的形式出现,自身的特色也不鲜明。1998年央视对它进行了改版,定位于“在庭审中讲故事,在冲突中讲法律”,并推出了一系列有影响的节目,如《未能出庭的受害人》、《五月打官司的故事》等,当时的社会反映也很好。

1999年1月2日,中央电视台正式开播《今日说法》,采取以案说法、观众参与和专家点评相结合的形式创作节目,也由于节目本身贴近百姓生活、形式轻松自然,播出后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一下跻身中央电视台收视率的前十名。《今日说法》除了播出日常节目之外,还陆续的推出了一系列的特别节目和活动,如“年度十大法治人物”评选等活动,不仅以自身品牌带动活动,也成功的提高了节目的品质,使得观众对其更加的关注与重视。

2000年6月19日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节目开播。在过去的六年里,节目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新颖的手法,独特的视觉表现方式,记录了中国法制进程,提高了观众的法制意识和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同年的7月1日,《为您服务》节目中推出了《法律帮助热线》板块,每周五期,每期15分钟,节目以成为“您贴身的法律顾问”为宗旨,为广大百姓提供法律帮助,教他们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年2003年5月1日,《法治在线》在中央电视台开播,时间选在每天中午的11:30——12:00播出。节目设置了三个板块,分别是《第一现场》、《法治聚焦》和《互动地带》还有一个节目一定要提,就是2003年11月3日在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频道播出的《法制编辑部》。它的宗旨就是:“关注农民与法,传播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塑造法治形象。”节目设置了两个版块:《警法前言》和《法制剧场》。《法制编辑部》的播出十分有利于培养农民观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给他们提供了知法、学法的平台。另外是凤凰卫视在2003年首播的《文涛拍案》,也是让人眼前一亮,主持人窦文涛运用评书的语言和结构来讲述各种奇案要案,很具有渲染性。

(三)电视法制节目的繁荣时期(2004年——至今)

2004年中国广电集团大型活动办公室和中央电视台-索福瑞媒介研究公司推出的《中国电视栏目成长报告》专门强调,法制类节目是近几年电视节目发展中的一个新亮点。而且这个时期,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有了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在2004年12月28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取代了原有的“西部频道”正式开播。该频道每天播出20个小时,主要的节目有《中国法治报道》、《道德观察》、《大家看法》、《法律讲堂》、《忏悔绿》、《庭审现场》、《天网》、《心理访谈》等。此外“社会与法”频道还设置了《方圆剧场》和《天地剧场》,专门播放普法和道德类的电视剧。该频道凭借中央电视台长期积累的传播资源,为观众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服务和帮助以及宣传法律知识的平台。这个期间,除了中央电视台,我国各个地方台的法制节目也发展的顺风顺水,而且节目形态也不再局限于法制报道和以案说法,而是在法制节目中加入活泼、趣味性的元素,这就有2005年6月18日在江苏卫视开播的《迷情追击——探案俱乐部》,节目中设置了化名为波罗侦探、赛柯南和阿加莎的竞猜嘉宾,他们在观看完交代案情的短片之后对案情进行推理分析,最终得出正确答案的嘉宾会成为本期节目的“侦探王”。而在竞猜环节中,也增加了趣味性和观众的可看性。

而2005年4月25日香港无线电视台开播的《百法百众》也是一档法制娱乐节目,它使观众在游戏的过程中也能了解到丰富的法律知识,娱乐与教育两大功能被恰当的结合起来。另外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将在BTV-3打造一档法治时段,即中午11点半开始的《现场说法》,中午12点的《法治进行时》,12点20分是全新推出的《大家说法》栏目。
可以说,近五年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呈现出了一片繁荣的景象,这也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结果。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电视法制节目还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电视法制节目的类型和特征
电视法制节目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播出方式分,有直播节目(如庭审直播节目)和录播节目(如法制专题片)两类;按播出体裁分,有法制专题和法制消息两类;而法制专题又分为法制专题片、举案说法、庭审纪实等类型。各种类型的电视法制节目也都有其各自的特征,但不管是哪种类型,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特征,这也是接下来本文会提到的:

(一) 法理性

法理性是法制节目的本质特点,它决定了电视法制节目的法律含量及其传播的效力。我们知道法制节目的播出就是为了让广大群众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积极地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在节目中注重法理性的研究与分析,可以使观众更深入清晰的了解法律常识、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真实与公正性

首先,电视法制节目的真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报道的法律事件真实,这就要求新闻记者要掌握第一手真实的资料,即不能夸大、歪曲事实或是胡编一气,只根据表现就对事实随意展开想象。另外,还要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一定不能掺杂个人的感情在里面。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每一个公民都是公正的。电视法制节目在宣传和评论这两方面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就像案件一天没有水落石出,就不能把有关的嫌疑人定为罪犯。主持人在主持节目时也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带有自己的情绪与偏见,这就牵扯到法制节目主持人的素质与要求,本文会在后面研究。

(三) 教育与宣传性

电视法制节目现如今成为了我国法制教育和宣传的平台,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大大增加,同时通过电视法制节目,广大观众也更好的发挥了对我国国家法律政策的知情权。而法制节目通过电视媒体这样一个大平台,在我们的生活中直接起到了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但凡是不识字的人也会通过电视这个有声画面,了解到法律常识,他们在学到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明白要做一个守法公民。

(四) 故事性与悬念性

故事性和悬念性两者关系密切,而悬念,常常又是构成故事性的重要元素。先举个例子,如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的取材就着重考虑那些情节较曲折的案件,节目叙事上,它力求开篇“不显露山水”,以悬念为结构点,层层递进的叙事,使节目新颖的同时,也勾起了观众的好奇心,继续跟着节目探寻下去。
就法制类节目的专业性来说,那些晦涩难懂、抽象而理性的法律条文往往难以引起观众的兴趣,于是应该让“主题故事化,故事人物化,人物细节化;在故事中融入法的道理、法发的精神、通过观众对故事的接受定势达到普法的目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大多电视法制节目都采用“案件”作为切入点,通过小故事折射出社会大问题的办法,加之有的带有悬念成分,使得节目更富有趣味性了。

三、电视法制节目现时形态与主持风格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现时形态

根据电视法制节目研究委员会提供的资料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4年6月15日,我国共有8家电视台开办法制专业频道,其中包括5家省级台法制频道和3家市级台法制频道。另外我国各地电视台还开办了许多法制节目,当中包括广受欢迎的《今日说法》、《大家看法》、《中国法制报道》、《法治在线》、《拍案说法》等等,而且这些法制节目本身也呈现了多元化的格局,警事信息类、深度报道类、庭审类、说法类等,应该说在故事讲述、事件逻辑演示以及法律规则与程序的说明解释方面,许多著名的品牌电视法制节目在技术上已经臻于成熟。在这一基础上,目前电视法制节目频道化几乎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和发展趋势。

不过,虽然电视法制节目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起到了宣传、教育的作用,但还是出现了一些潜在的危机,有些节目发展停滞,有些则出现了收视下滑的现象,这些问题都是我们要正确面对和处理的。

(二)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风格

全国这么多的电视法制节目,由于其本身的高收视率和主持人富有特色的主持,已经培养出了一大批忠实的观众。而电视法制节目本身也比较特殊,其主持人的选择也要符合节目的定位,主持风格也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节目。接下来,本文简要单分析下国内外几档比较出名的法制节目的主持人及其主持风格。

1、《法制在线》

主持人:崔志刚,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理工科出身,却与电视结下不解之缘。1992年崔志刚通过全国电视主持人大赛调入中央电视台,曾长时间担任中国第一个法治深度报道节目《社会经纬》的主持人和制片人,曾获国家级奖项若干。
“做一流的法制节目,让大家知道《法治在线》是中国最好的法治栏目”是崔志刚的新闻追求。崔志刚的人生理想和传播追求是张扬的,但是他的主持风格却是凝重的、沉稳的,这种凝重沉稳来自于功力。多年制作法制节目的的经历让崔志刚积累了丰富而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新闻洞察力,因此他与专家访谈时能够舒张有致、游刃有余。 所以崔志刚还是权威的,有观众这样评价他的主持风格:“不用说话,也能折射出法律的尊严”。

2、《今日说法》

主持人:撒贝宁和张绍刚。提起撒贝宁这三个字,只要关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的人,应该对他不陌生;看了中央电视台“荣事达杯”电视节目主持人大赛的人,也许更忘不了那位英俊、洒脱,最终夺得大赛金奖的北大才子。1994年被保送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1998年被保送攻读硕士研究生,同年被聘为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的撒贝宁,有着严肃的主持风格以及严谨的语言特色。他曾说:“一开始在做法制类节目的时候,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经常在节目中期望通过对不悦情感的宣泄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然而,后来,随着主持节目的越来越多,自己才慢慢地理解到,法律精神不是去谴责错误的一方,或者说去帮助一两个弱势的群体之困难就能解决的,只有把所有的不平和波澜都恢复到以前的平衡状态,这才算得上是崇高的法律精神。”而到今天,无论是他的主持风格还是他的幽默内涵以及俊朗外表都已经深深地刻在了电视机前观众朋友的心里。
张绍刚,1994年成为北京广播学院电视学院纪录片导演专业研究生。毕业后成为北京广播学院电视学院教师,同时从事电视工作。1998年中央电视台开办《今日说法》,凭借敏捷的思维和出众的口才成为该栏目的主持人之一。他以尖刻、犀利的主持风格著称。有人曾这样评价他:“张绍刚的心态比较平民化,属于平民主持,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马路上有打架的,他保证是第一个围过去看的人。他的这种心态做节目则可以发现案件中比较细小但很有味道的一些东西……”的确,每当收看他的节目,总会从他的眼中看到睿智、灵性的光芒。

3、《茱蒂法官》(Judge Judy)

主持人:Judith Sheindlin,是具有丰富经验职业法官,1963年毕业于纽约大学华盛顿政治学院,1965年获得纽约法律学院的法学学位并在曼哈顿参与法律工作。节目中,其断案过程基本模拟正规法庭:节目案例由观众从网上提交,法官在节目中对纠纷双方的原告和被告进行讯问和快速当庭判决;审判过程中没有辩护律师,被告方为自己辩护并可以携带证人。茱蒂凌厉的作风、强悍的判决风格,使得这档民事犯罪判决节目变得具有相当的可看性,她在法庭上的幽默、辛辣的用词以及快速紧凑的节目风格,也使得该节目的收视率直线上升。

四、电视法制节目创新与主持艺术的关系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创新空间

尽管电视法制节目因其题材的优势、受众的广泛而成为电视节目中的新亮点,但在节目形态上还有待开掘。为了是电视法制节目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创作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和尝试:

1、注重新立法的报道

在我国实现“法治”的进程中,会相继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电视法制类节目应及时的追踪报道新闻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新的立法的实施情况,涉及新定法规的案件纠纷进行重点报道,从而引导观众关注、遵守新定法规,推进立法。

2、寻找举案说法等谈话类电视法制节目的新样式

因为谈话类节目受众的参与性强,具有一定的亲和力,因而跟其他类型的电视节目相比,更有创新的潜力。举案说法已经成为谈话类节目中比较成熟的一种节目形态,它通常以某一案例作为开头,通过主持人、专家或律师、受众之间对案例的讨论、评判来辨明是非。其实电视法制类的谈话节目还可以有其他的节目样式,如以几个案件为评判对象,在讨论中对他们加以比较,在阐明其中的法理的同时,调动受众思考这些案件共有的社会背景,使节目变得更深刻;另外也可以以座谈会的方式邀请更多的观众参与到节目中来,讨论案件纠纷,发表不同的看法,以观众为主,多听听他们的心声,辅之以专家的法理分析,这其中主持人只起“穿针引线”的作用,最大程度的体现观众的参与性。

3、利用互联网来创办互动式的法制节目

互联网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又一传播媒介,与此同时,网络电视也随之产生,这是电视新的发展空间。所以电视法制节目可以借助互联网方式来创办互动式节目。法制节目通过网络在传播者和观众之间建立起互动关系,以平等交流的方式向观众提供法制信息服务,引导广大观众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互动式的法制节目可以参考观众在网络上发布的反馈性的评论和意见,调整节目的内容与形式,这样一来,变更能体现观众的参与性。

4、对电视法制评论类节目加大评论力

现在,我国的电视法制评论类节目较少,有些节目只是结合个别案例来普及法律知识,揭示当中的法理,所以应该加大法制评论的力度。好的办法是,节目可以邀请几位专业人士以评论员的角度就我国近期的法制建设、最近的几个案例以及人们法治理念的建立等一些问题,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对“法治”加以客观的分析、透彻的评论,来阐明“法治”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同时,也指出“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等。要明确的是,这种电视法制节目的形态要具有权威性和前瞻性。
总的来说,电视法制节目还可以在其他方面进行创新,但不管是哪一种节目形态,电视法制节目在追求其法理性、评论性等特点的同时,也要通过镜头的处理、文字及画面的运用和解说词的烘托等电视元素来增加节目的可观看性。相信只有这样,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才会更好的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更好的推进我国“法治”的进程。

(二)播音主持艺术的创新

关于播音主持艺术,它所处的外部条件不断的变化发展,也要求它不断地发展创新。外加网络文化的普及,使人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和发布信息,传播者和受传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虚拟节目主持人的出现也更加让我们感到危机就在我们身边。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大众传播时代,人与人之间,会更加呼唤人性的交流,而作为播音创作主体的播音员和主持人,我们依然有着自身的优势,只要我们积极应对,勇于创新,相信在未来的播音主持领域终,我们将会开拓出更加广阔的艺术空间。
播音主持艺术的发展创新体现在播音主持事业的各个领域和播音主持创作的各个方面。它们既有内容上的发展,又有形式上的创新。但从总体上来说,播音主持艺术创新要把握好以下两个要点:

1、理论上的创新

我们现有的播音主持艺术理论建树比起其它学科尚显稚嫩了些,还有许多未曾开垦的处女地,而且目前广播电视事业的飞速发展,播音主持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需要解决,理论上存在的空白也需要尽快填充,瞬息万变的新情态、层出不穷的新理念、新思路,让我们要面对现实,认真研究、分析,并对此给予概念的表述和前瞻性的思考。当前,不少一线广播电视播音和主持工作的从业者认为,我们是实践者,理论研究应该是学术界和教育界的事。这种观点是极不利于播音主持创作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而实际上,我们播音主持的实际工作与学术和理论研究都是播音主持艺术的组成部分,新时代的播音员和主持人,绝大部分是从高等院校毕业的,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与纯学术研究者相比,有自身的优势。在播音员与主持人队伍中,有相当一批从业者既有实践的储备,又有理论的潜能,在理论研究中有自己的独到见解。现时,播音理论研究的课题繁重而紧迫,在史论方面,基本属于空白领域;对播音发声、创作基础等,从概念、表述、论点、论据、框架等方面,结合目前日益多元的传播方式、节目形态、审美趋向也尚需进一步的推敲斟酌;在专项研究方面,更需要我们勇于探究,如播音文化学、播音创作心理、播音哲学、播音美学、播音艺术鉴赏学、播音管理学等等。从目前情况来看,理论研究远远滞后于实践,还没有完全起到指导性作用。我们研究队伍在注重应用研究的同时,忽视基础理论研究,对于基本概念的重新梳理并给以科学的界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待以解决的问题。另外,理论研究在注重对现状研究的同时,忽视前瞻性的研究,对一些研究文章,视野较窄、起点不高、论述欠深,微观的方面较多,宏观的方面不够,有的仍停留在对一些细枝末节问题的争论上,还有的没有新观点,只是在理论上持续地复制。目前的研究状况基本是无计划的、分散的个体行为,我们应发挥集体的整合优势,共同主攻一些重点课题,力求播音主持理论有新突破。

2、发展上的创新

在广播电视形态多样化的今天,在新生的各种广播电视形态面前,播音员主持人发展创新的能力从某种程度来上说,更多的是表现在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整体的驾驭能力上。比如,从航空母舰上如何描述所见所闻;在抗震救灾现场如何表达所思所想;在演播室如何与一线记者对接,稿件配音部分如何做到与现场主持部分自如转换、和谐对接等等。这些问题,随着今后广播电视节目形态的不断变化,节目主持的具体形式也会不断发展和变化,个人的独立主持、两人到四人的合作主持、 四人以上的群体主持、演播室固定主持、现场同步主持、接力式传递主持等。可以说,发展既带给了我们挑战和压力,也为我们播音主持艺术创新提供了新空间。

(三)电视法制节目创新与主持艺术的关系

一个好的节目能够造就一个著名的主持人,一个优秀的主持人也能成就一个优秀的节目。电视法制节目创新与主持艺术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互为依托,抛开主持艺术,单单来谈电视法制节目的创新是不够全面的。从上面提到的对电视法制节目和主持艺术进行创新的几方面,可以看出,主持艺术贯穿于其中,播音与主持工作的发展和整个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密不可分。好的创新谋略需要主持艺术的配合, 而主持艺术也需要通过广播电视媒介所体现出来。
五、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素质的要求与培养

(一)节目主持人的基本素质

“素质”在《辞海》中的解释是:“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主要是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素质只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不能决定人的心理的内容和发展水平。人的心理来源于社会实践,素质也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发育和成熟起来的,某些素质的缺陷可以通过实践和学习获得不同程度的补偿。”现在素质这个词,也成为人们评论一个节目主持人时,使用频率最高的词之一了。我们知道节目主持人在一档电视节目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很好的驾驭节目。而作为一个节目主持人,应该具备以下素质:

首先,要具备健全的思想道德修养。主持人作为大众传播活动的从业者,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他(她)的人生阅历、文化修养直接影响着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一个优秀的节目主持人在他(她)能动地驾驭节目时,必然将社会责任与媒体形象自觉地融入到自己的言行中。做受众的朋友,全心全意地为他们服务,是节目主持人努力的最高方向。想要做到这点,就要求节目主持人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其次,要积累丰富的文化知识。知识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可或缺,对主持人来说更是他们获得成功的基石。在人们的眼中,主持人可能无所不知,但其实,主持人并不是《辞海》,也不是“百事通”,但他们应该是个“杂家”,在在学有所长的基础上,不断扩展自己的思维,扩充自己的知识储备,丰富自己的人生阅历。那在我们很小的时候就学过“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可见读书和行路是人们获取知识、能力和人生经验的重要的途径。试想一个主持人没有扎实的知识,那么他(她)在主持节目时肯定不可能表现出满腹经文,游刃有余,侃侃而谈的,也更不可能会让观众看到智慧的火花。
最后,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这里要分四小点来讲。

第一点: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这点包含两层含义,即主持人既要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还要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说”是主持人的看家本领,而主持人不同于播音员,不仅要说的漂亮,还要说的充实,写得流畅。正所谓读出口成章、下笔成文,是主持人所要具备的。

第二点:要有灵敏的发现和选择信息的能力。孙玉胜在他的专著《十年》中认为:“一个优秀的节目主持人的外在标准应该是具有个性、魅力和激情。而内在的标准是主持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敏感能力,也就是发现能力,还要具备出色的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可以看出,发现能力是主持人必须得职业素养,而对信息的发现、选择、判断在任何节目中都是存在的。

第三点: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这点很重要,主持人的心理素质是其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体现。而且有了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在节目录制中充满信心,遇事不慌

第四点:要有机敏的应变能力。对主持人来说,应变力也是很重要的基本素质,在节目录制时,若出现意外事件或是尴尬的场面,主持人要能运用智慧,敏捷的作出对策来“圆场”。

(二)法制节目主持人素质的要求与培养途径

为了提高我国法制节目的水平,打造和维护品牌法制栏目,我们需要从各方面提高节目主持人的素质。

1、素质要求

首先,言谈举止要得体。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的语言,要带有一定的理性和逻辑性。案情分析要清楚,对于案情中涉及到的许多法律的专业术语,要解释的准确、生动。若只是让观众对这些法律知识停留在表面的了解,而这种了解不深刻,容易忘记,那电视节目就失去了真正的意义。那么,作为一名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就是不负责的,甚至是不称职的。

其次,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勇敢的品质。一个优秀的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应该用一种高度的责任心去主持节目,以帮助他人为己任。那一个主持人高度责任感的背后是要有勇敢的品质来支撑,仅有一个赤热的心是不够的,还要有敢于去实现它的胆量。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主持人徐滔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她享有“荣誉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2002年获得中国中青年记者的最高奖——范长江新闻奖。每当有重大案件发生,她总是与办案人员并肩作战,及时发回零距离接触的惊心动魄的报道。她知道每次深入现场报道都是有危险的,但她没有退缩,总是在第一现场为我们进行报道。这就是勇敢、无畏的行动,就是奉献精神的具体表现,因此她在广大观众的心目中是极具威信和公信力的。

再次,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制节目主持人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在进行案情分析时要完全符合法治精神,准确无误地解释谈话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如果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在报道中往往会出现法律方面常识性的错误,使媒体形象、栏目形象以及主持人自己的形象严重受损。因此,主持人在做节目之前,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充分了解采访过程中所要涉及到的法律条文。而法制节目主持人的职业道德是建立公信力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创建一个名牌栏目的必备要素。一个主持人的素质代表着整个栏目的形象,主持人名声的好坏、道德高尚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栏目的生存与发展。作为法制节目主持人,如果不遵守职业道德,在报道过程中稍失偏颇,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必须引起重视,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制节目的引导水平。

最后,要有人文关怀的精神。人文关怀就是要关注现实。法制电视节目主持人必须把个人放在广阔的法律生活中,这样才能更深刻地体验生命的意义。通过对个人命运的描述,对现实生活的参与,要更准确地把握复杂的法律现实,尽量抓住人性中最本质的东西,寓教于乐,感动受众。

2、培养途径

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培养途径可以从两大方面来讲。

一方面是管理机制,建立全面系统的法制节目主持人考核制度,对其的工作业绩、素质和能力等多方面进行定期的考核,且考核结果与聘用挂钩;可建立全国性的法制节目主持人档案库,把社会各界有志于当法制节目主持人的人才资料输入库中,并对他们加以培训与考核,当然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播音主持科班出身的人才是有优势的。另一方面是培训途径,对于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培训可分两点,第一点是对在职人员来说的,对他们进行在职培训,但要因人因地而异,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他们进高校再次充电;对时间紧迫的主持人可以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评节目、相互交流。

另一方面,建立相关的双学位制。现在一些综合性大学都开有法学和播音主持方面的课程,主修播音主持专业的学生在学有余力和根据自己爱好的情况下,可以攻读法学第二专业,这样的毕业生,既是播音主持科班出身,又熟悉法律知识,有法律专业的背景,综合素质较好,他们驾驭节目的能力也就更强。而主修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条件允许和根据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也可以攻读播音主持专业,这样的毕业生既有一专之长,又熟悉播音理论、主持业务,也能更好的驾驭节目。
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在逐步完善,整个社会都在前进,法制节目和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发展前景必将是光明与辉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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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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